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姿文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
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