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4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3,28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
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
美金171,577元之50分之1,171,577×30.1÷50=103,289,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是原告尚
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