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3,243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買
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
付美金171,500元之50分之1,171,500×30.1÷50=103,243
,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是原告
尚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