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46號
原 告 楊幼朱
被 告 莊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且未遵法院裁
定補正者,法院應認起訴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6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