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1號
原 告 郭天亮
被 告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經核本件請求確認票面金額
780,00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18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元外,尚應補繳
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