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   告  李文檳
法定代理人  梁銀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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