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田平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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