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㈢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孟德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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