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沈佳宜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廖文忠~B法官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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