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3號聲請人 邱月華 上列聲請人邱月華因與相對人 梁陳彩秀 即 梁金柱 之繼承人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月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梁金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另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相對人。
二、依聲請狀附表所載,相對人已償還金額為新臺幣330,665元,則剩餘尚未清償之金額應為新臺幣1,369,335元,而非附表所載之金額新臺幣1,669,335元,是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