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 郭貂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複代理人 張哲銘 律師
洪敏修 被告 胡志賓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6日14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