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張美珠 被告 沈誌隆 原名 沈志隆 .被告兼 周麟妃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五頁倒數第十一行關於「原告 郭佩琴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