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松男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松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松男因殺人未遂案件,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2年10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7月2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