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斯維同 被告 杜柏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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