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吳泰德 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周煙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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