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 陳俊君 相對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相對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相對人 湯寶隆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相對人 葛祐豪
蔡容喬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相對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崧 相對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相對人 蘇泰盈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相對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相對人 陳智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佩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㈠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訴請求相對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網際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各賠償其新臺幣(下同)八十五萬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前開受訴法院於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一0四年度救字第八0號裁定准許,有前開事件卷宗可稽。聲請人嗣於一0五年三月三日追加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湯寶隆、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公司)、葛祐豪、蔡容喬、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視公司)、臺灣電視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電視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製作公司)、蘇泰盈、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陳智遠、陳佩貞十三人為被告,請求蘋果日報公司、湯寶隆、自由時報公司、葛祐豪、蔡容喬、中國電視公司、臺灣電視公司、聯意製作公司、蘇泰盈、中國時報公司、中天電視公司各賠償其八十五萬元,陳智遠、陳佩貞各賠償其二百萬元,共計請求一千五百九十萬元,因聲請人業經准予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未再命其就追加之訴部分補納裁判費。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未職權撤銷前開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裁定,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考,是聲請人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事件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費用,效力並及於抗告,聲請人得暫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事件之抗告程序裁判費。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一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就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事件為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之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由本院以一0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一一號抗告事件受理,揆諸前揭法條、說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救字第八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暫免抗告裁判費。
三、聲請人既已暫免本件抗告程序之裁判費,聲請人猶以無資力繳付裁判費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賴秀蘭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