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燕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62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