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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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7號抗告人 黃麗瑾 上列當事人因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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