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97號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養護中心代表人 胡世賢 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張通榮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以民國100年11月28日基府社勞貳字第1000187888號裁處書,對其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之處分,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駁回其對該罰鍰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所在地位於基隆市○○區○○路○號,故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