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李振榮
相 對 人  段添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
1863號通知相對人段添富及第三人 高美雪高美莉高添澄
陶志華 共同領取新台幣200萬元。今聲請人查知相對人戶
籍已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之住
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判決、存證
信函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
在地為桃園市○○區○○○街○○○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
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
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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