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另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丁○○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2日起至135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丁○○於95年5月19日邀同相對人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5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10月19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4,535,1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增補條款約定書1件、交易明細、一銀放款指數利率查詢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516│建│230.71│全部│├──┴───┴────┴───┴───┴─┴────┴────┤│相對人丁○○、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空│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白│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6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51│51│10│平│鋼筋│4.│3.│12│平│全部│││2│中興里中華路│康市五王│鋼筋混凝│.3│.3│2.│方│混凝│26│09│.1│方│││││218之32號│段516地│土造│7│7│74│公│土造│││0│公││││││號│││││尺│││││尺││├──┴─┴──────┴────┴────┴─┴─┴─┴─┴──┴─┴─┴─┴─┴──┤│相對人丁○○、丙○○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