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陳西榮 被告 洪達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952,510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則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苗栗縣大湖鄉)│(㎡)│(元/㎡)│(新臺幣)│├──┼─────────┼────┼─────┼───────┤│1│興榮段133地號│5,242│330│1,729,860元│├──┼─────────┼────┼─────┼───────┤│2│興榮段133-1地號│1,062│330│350,460元│├──┼─────────┼────┼─────┼───────┤│3│興榮段133-2地號│1,552│330│512,160元│├──┼─────────┼────┼─────┼───────┤│4│興榮段134地號│878│330│289,740元│├──┼─────────┼────┼─────┼───────┤│5│興榮段134-1地號│213│330│70,290元│├──┼─────────┼────┼─────┼───────┤│合計│2,95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