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22號原告 鍾新煥 被告 徐萬鍾
徐萬煌 徐雲騰 徐萬成 徐萬財 徐萬權 徐萬象 徐萬斌 徐萬松 徐雲娥 徐雲紫 徐雲霞 徐嘉隆 徐嘉淼 林祖毅 古仁鴻 古玉潤 古芝瑜 林 徐青松 古仁耀 古仁渝 古仁慂 古美紅 林泉源 林正源 林美錚 黃 徐金蓮 邱 徐瑞珍 林 徐瑞璧 徐瑞玉 徐瑞珠 徐瑞寶 戴徐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目前之地上權人仍登記為 林旺樹 」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2項關於「目前之地上權人仍登記為林旺樹」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