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22號原告 鍾新煥 被告 徐萬鍾
徐萬煌 徐雲騰 徐萬成 徐萬財 徐萬權 徐萬象 徐萬斌 徐萬松 徐雲娥 徐雲紫 徐雲霞 徐嘉隆 徐嘉淼 林祖毅 古仁鴻 古玉潤 古芝瑜徐青松 古仁耀 古仁渝 古仁慂 古美紅 林泉源 林正源 林美錚徐金蓮徐瑞珍徐瑞璧 徐瑞玉 徐瑞珠 徐瑞寶 戴徐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目前之地上權人仍登記為 林旺樹 」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2項關於「目前之地上權人仍登記為林旺樹」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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