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法官連雅婷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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