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九十三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四年」。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宣判日期「九十三年」係誤寫,應更正為「九十四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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