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運輸毒品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運輸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心臟病併發心絞痛,於96年7月29日住進病房治療,惟因監所內並無適當醫療設施及醫護人員,使病情有日漸惡化之虞,恐有致生命危險之境界,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俾在外接受適當之治療。
三、本院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自大陸走私安非他命毒品進口數量甚鉅,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其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其雖因心臟病併發心絞痛,但在看守所有醫師及病房可以醫療,未見看守所向法院主動陳報,又經電請看守所查報聲請人甲○○病情,據看守所醫師亦稱目前其生命跡象穩定,僅主訴有胸悶及偶而胸痛,建議戒護就醫即可,有醫師 王敏吉 之報告書可稽,是尚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