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吳盧榮美
訴訟代理人  吳泰慶
被   告 新利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鄭衣崴
訴訟代理人  胡碧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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