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492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盟喬
被 告 楊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日對被告提起給付醫療費之
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71年8
月4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102年10月23日
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被告戶籍資料1件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
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