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1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0342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個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2月15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