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石俊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2月23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0600024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石俊中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2月23日9時4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清水區臺中港北突堤管制站。
㈢行為:冒用 許宏旗 所申請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通行證
號:TXPS000-000000),欲進入臺中港北突堤管制站,為值
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石俊中之自白、證人 許瑞 溢之證詞。
㈡違反「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
報單」及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影本。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