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乙○○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又原告
乙○○係與另一原告甲○○共同起訴,「各」請求被告欣銓
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34560元,原告乙○○與另一原告
甲○○均應「各」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甲
○○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補繳完畢,故不在本裁定命補繳
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