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1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乙○○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4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又原告
  乙○○係與另一原告甲○○共同起訴,「各」請求被告欣銓
  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34560元,原告乙○○與另一原告
  甲○○均應「各」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甲
  ○○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補繳完畢,故不在本裁定命補繳
  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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