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和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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