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和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