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簡伯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坤霖謝鍾清娣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08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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