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04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萬0,6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