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2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雷機械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