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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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永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764元,是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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