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3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順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