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建築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9月2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6,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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