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1號聲請人 姚惠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蘭依絲蘭淑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蘭依絲即蘭淑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更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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