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CONGQUAN(中文姓名:吳功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63號,偵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號4樓,查獲被告NGOCONGQUAN(中文姓名:吳功君)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總毛重4.8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0日所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12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NGOCONGQUAN(中文姓名:吳功君)於108年
7月18日晚間某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7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確認無訛。惟被告於該案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總毛重4.8公克),係屬違禁物,此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並認被告涉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173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業於109年7月31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亦於該案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在案等情,有前開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既經本院於上揭確定判決中宣告沒收銷燬,復經確定在案,自無庸再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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