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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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4號上訴人 翁靜禪 被上訴人大宇地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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