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債務人 陳育慧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