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啟時 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處有期徒刑陸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時前犯槍砲等案件(共2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7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刑滿後自90年間某日起至98年9月17日止,又犯槍砲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合於累犯之要件,爰依刑法第
48條、第4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啟時前因槍砲等案件(共2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1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7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自90年間某日起至98年9月17日止,又犯槍砲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確定(下稱本案),但未依法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刑期起算日為99年
9月15日,尚未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9月28日99年執乙字第451號執行指揮書、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10月10日99年執續新字第6號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指揮書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要件,且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則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發覺受刑人為累犯,而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核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