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陶鈞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82號、102年度執字第1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陶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陶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陶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周陶鈞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3382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受刑人周陶鈞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31日│102年04月08日│102年04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78號│字第1508號│字第150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439號│102年度訴字第1533號│102年度訴字第15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1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439號│102年度訴字第1533號│102年度訴字第1533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13日│102年09月30日│102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字第1592號│第11510號│第115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