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耀隆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雲龍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昌緯 指定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耀隆、楊雲龍、林昌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耀隆、楊雲龍、林昌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彼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個月。
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7年11月16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