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重更(二)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雲龍選任辯護人陳明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雲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所引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9年6月27日即將屆滿,本院於99年6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