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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