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60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該準備書狀應敘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金
  額計算明細,並應檢送相關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消費明細及
  繳費通知書等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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