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60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1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該準備書狀應敘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金
額計算明細,並應檢送相關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消費明細及
繳費通知書等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