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68號
原 告 鄧格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