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魏裕 原相對人 張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度存字第三十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3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2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102年度存字第19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若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